记者2月23日从新疆伊宁市社保局了解到,2014年开始,伊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进行调整,参保人员将享受更多实惠。
为切实减轻参保人员的个人负惮让参保人员得到更多实惠,近日,伊宁市社保局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了调整。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此次调整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激励机制,对参保人员连续缴费三年未发生住院和特殊慢性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的,允许做一次统筹基金支付标准为300元的健康体检;连续缴费五年未发生住院和特殊慢性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的,允许做一次统筹基金支付标准为500元的健康体检;连续缴费超过八年未发生住院和特殊慢性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的,允许做一次统筹基金支付标准为800元的健康体检。体检费用按住院标准报销。体检费用低于统筹基金支付标准的按实际体检费用报销。
二是放宽了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对于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门诊检查、诊疗、药品等费用支出。个人账户余额可抵用住院押金,并可用个人账户余额结算自付的各项医疗费。
三是调整了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比例,对于州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比例调整为,一级医疗机构90%不变,二级医疗机构由60%调整为70%,三级医疗机构由55%调整为60%。而对于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转往上级医疗机构医治的参保人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正常报销比例上降低15个百分点。
截至目前,伊宁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52192人、13479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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