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是合同双方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索赔和理赔的重要依据。”上述负责人表示,“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拿到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时,应注意核对保单信息是否与实际相符,如有错误或不详尽的事项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修改,以免出险时发生争议。”
其次,投保人还应注意对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及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等重要事项进行全面了解。“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拿到保险合同时,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的主险条款、保单的特别约定和附加条款等内容,充分了解所购买的保险单的保障范围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尽的义务及其他相关约定,以便于在发生事故时可以及时得到赔偿。”
最后,这位业内人士提醒,当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转让时,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因为根据《保险法》第四十八条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
投保三大误区
尽管不少企业已意识到购买企业财产险的重要性,但记者从人保财险了解到,目前市场上不少企业对企业财产险仍存三大理解误区。
误区1:附加条款越多保障越全
专家表示,附加条款作为企财险保险合同的一部分,是在主险条款的基础上,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权利义务的补充约定。附加条款并不全部是扩展类条款,还有限制类条款和规范类条款。扩展类条款是对保单责任进行扩展的条款,限制类条款是对保单责任进行限制或除外的条款,规范类条款则是对保单中其他未尽事宜进行约定,使保单内容更加明确的条款。因此,企业财产险保险合同中的附加条款并非越多保险合同的保障就越全面。
误区2:企财险只保被保险人财产
企业财产险的保险标的并不仅限于被保险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还包括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或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误区3:保险利益财产都可保障
按照保险法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但并非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财产都可以作为企业财产险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专家告诉记者,企业财产险主险条款中关于保险标的有相关约定,将保险标的分为三种类型:可保财产、特约可保财产、不可保财产。可保财产,即是可以作为保险标的的财产;特约可保财产,是需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价值的财产才可以作为企业财产险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否则就不属于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如便携式通讯装置等;不可保财产,即不可以作为企业财产险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的财产,如矿井、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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