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南阳市企业
养老保险管理局获悉,我市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规定,调整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有关丧葬抚恤待遇。
据市企业养老保险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丧葬抚恤待遇调整,全市共涉及2011年7月1日以来退职死亡人员和在职死亡职工。
该负责人表示,退职死亡人员原领取
养老金银行账户未销户的,新调整待遇将直接打入其账户;养老金账户已销户的,其家属应及时联系当地
社保部门。
支付渠道
自2011年7月1日起,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而在此前的原规定中,企业在职参保人员的相关丧葬抚恤待遇是由原所在单位支付,只有退休参保人员的丧葬抚恤待遇是由社保基金支付的。因此,该新规将极大地减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的负担,也将更加有效地维护参保职工的正当权益。
对参保单位在职职工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已经由用人单位按照该原规定支付过相关丧葬抚恤待遇的,由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给用人单位。
同时规定,对于未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参照新规定执行,所需资金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待遇标准
自2014年1月1日起,参保单位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调整为按照南阳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3个月的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年限确定,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实际缴费年限最后24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抚恤金,最多不超过20个月。
自2011年7月1日起,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退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按照南阳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3个月的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年限确定,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实际缴费年限最后24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抚恤金,最多不超过20个月。
参保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仍按原规定执行。
参保退职人员2011年7月1日(含)之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在按照原有旧规定发放丧葬补助金的同时,再按新规增发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20个月的标准发给,也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统一支付。
此外,原规定执行的遗属生活补助费和供养直属亲属丧葬补助费自2011年7月1日(即《社会保险法》实施之日)起予以取消。2011年7月1日之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参保人员,已按原规定发放的遗属生活补助费暂时予以保留,继续由原支付渠道按月发放。
在职死亡职工相关丧葬抚恤待遇待上级出台业务细则后另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