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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下调三项社保费率 期限不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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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1日,西安市人社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决定自2014年7月1日起,阶段性对全市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进行统一下浮,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在费率下浮期限内,新参保单位统一按下浮后费率标准缴费。
   21日,西安市人社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决定自2014年7月1日起,阶段性对全市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进行统一下浮,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在费率下浮期限内,新参保单位统一按下浮后费率标准缴费。
 
  执行期满后,三项社会保险费率均按照国家和陕西省既定费率政策执行。
 
  (一)失业保险。全市统一将失业保险费率由原来的3%下浮至1.5%。其中:用人单位负担1%,职工个人负担0.5%。期限为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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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工伤保险。全市统一将参保事业单位(包括基金会、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工伤保险费率下浮至0.2%。将企业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下浮至现行费率的50%。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后,参保企业费率不得低于0.2%,已下浮至0.2%的企业不再调整费率。期限为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三)生育保险。全市统一将生育保险费率由原来的0.5%下浮至0.25%。期限为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四)在本通知下发之前,企事业参保单位已缴纳的三项社会保险费不再办理退费手续,从下次应缴三项社会保险费中扣除多缴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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