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0年4月1日起,上海市缴费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按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相一致的原则确定。
1、首次参加工作和变动工作单位的缴费个人,应按进单位首月全月工资性收入确定月缴费基数。其他职工当年个人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
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300%(2011年4月起上限为11688元)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60%(2011年4月起下限为2338元)的,以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2、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是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之和。
几类人员的缴费基数
1、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帮工以及从事自由职业的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按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执行。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月缴费基数按业主和帮工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2、小城镇社会保险费和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当年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3、实行统一结算管理的协保缴费专户尚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每年度按本市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相应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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