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从2015年1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
城镇职工缴费的基数最高为上年度社平工资的300%,最低为社平工资60%,以个人身份参保的月缴费基数依旧由本人在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00%之间自主选择。与2014年城镇职工核定缴费基数区间比例在600%~40%之间不同,2015年该区间为300%~60%之间浮动。其中,城镇参保职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缴费基数,比2014年同等档次按600%核定缴费基数下调了一半。
另外,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城镇参保职工,按上年度本人实际月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参保职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比2014年40%的比例有所上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