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团体保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规范保险公司团体保险业务经营行为,中国保监会近日就《关于促进团体保险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该征求意见稿,团体保险应当使用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公司以批单、批注或者补充协议形式进行变更的,应当由总公司统一批准和管理。此外,保险公司以批单、批注或者补充协议形式对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团体保险进行变更并且改变其保险责任、保险费率和定价方法的,应按照《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审批或备案。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未要求提供纸质保险凭证时可以提供电子保险凭证,并且应向被保险人提供网络、电话和柜面等保险凭证查询渠道。保险凭证应当载明保险期间、保险责任范围和被保险人在该团体保险合同项下享有的各项权利以及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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