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
拟订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发展规划;拟订市区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检查,指导县(市)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拟订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贯彻执行省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和生育保险服务管理、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并按规定负责有关管理和监督工作;拟订市区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
地址:泰州市南园新村33号
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
1、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及社区专管员负责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向辖区内的参保人员宣传讲解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政策,并按户发放《市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和服务卡,并组织市区用人单位在醒目位置张贴。
2、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每月降低划入个人帐户0.2%的比例用于缴纳门诊统筹(每年降低划入金额不高于年筹资标准),其余部分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承担。2011年度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每月降低个人帐户划入金额最高不超过8元。
3、参加住院统筹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可由个人选择在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全额缴纳门诊统筹个人负担部分,2011年度仍为48元/人.年。
4、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每年缴纳医疗保险费时,一次性从居民统筹基金中直接提取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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