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市政府印发通知,公布《郑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办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国家规定之外的直接或间接投资,不得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担保和抵押。
《办法》适用于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离休干部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基金。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市政府采取措施,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成立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实施社会监督。市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付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到市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登记。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并按月将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和违反法律规定减免社会保险费。
市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发放制度和程序,实行社会化发放,严禁以现金形式支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市经办机构应当留足相当于两个月正常支出的社会保险周转金,确保社会保险对象按时足额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基金结余除留足用于确保社会保险待遇的支付费用外,其余部分由市经办机构提出基金结余的存储方案,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共同商定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及时按规定购买国家发行的债券或者转作银行定期存款。未经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商定,不得将基金结余在开户银行间相互转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国家规定之外的直接或间接投资,不得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担保和抵押。
《办法》自今年10月1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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