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稽查办事工作指南
一、稽核流程
(一)社会保险稽核流程
提前3日将进行稽核的有关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材料等事项通知被稽核对象。
两名以上稽核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证件。
对稽核情况做笔录,笔录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单位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
章。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
明拒签原因。
1.对于经稽核未发现违规行为的被稽核对象,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稽核结果。
2.对于经稽核发现违规行为的,要据实写出稽核意见书,并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被稽核对象应在限定时间内予以改正。
(二)基本医疗费用追偿流程
根据《社保法》第三十条: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社保局己支付医疗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向第三人发出追偿通知书,追偿期为10日。
到期未还款
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执行。
追偿款项划回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帐户。
(三)工伤医疗费用追偿流程
1.单位
根据《社保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费已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后,发出追偿通知书,追偿期为10日。
10日后用人单位不作偿还的
1.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用人单位存款账户,向社保行政部门作出申请划拔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拔社会保险费。
2.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偿还数额的,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3.未按时足额偿还且未提供担保的,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偿还工伤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工伤保险费。
2.个人
1.根据《社保法》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向第三人发出追偿通知书,追偿期为10日。
到期第三人不作偿还或无法偿还的,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执行。
追偿款项划回工伤保险基金帐户。
二、处罚流程
(一)用人单位
1、
用人单位违反《社保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
到期未改正的
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请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
用人单位违反《社保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发出限期缴纳通知书,责令用人单位限期
缴纳或者补足
期未缴纳
移交地税部门征缴,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或提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社保经办机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个人。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社保法》第八十七条及第八十八条)
发出《退款通知书》
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保金,同时提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其处以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①属社保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报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②个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社保投诉举报流程
1、申请: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违规违法事实必须清楚,违规违法行为必须真实。
2、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的人或事提供相关的文字材料。
3、投诉举报人须提供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以及联系电话以使我局跟踪落实及反馈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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