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记者从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山东省济南市对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基数做了进一步规范。自2015年1月1日起,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统一按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内执行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月缴费基数,对于部分收入水平较低的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可允许暂按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月缴费基数下限。
据了解,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根据调整,每月最低缴纳额为464。8元,最高缴纳额为774。6元;基本医疗保险缴纳金额不变,按照5。5%的比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每月缴纳额为231。02元,按照10%的比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每月缴纳额为387。3元。从2015年起,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不得高于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内执行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最低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有关参保人可在此区间内根据收入情况确定缴费基数。
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提醒,目前缴费基数高于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内执行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的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应尽快联系所在代征机构,在2015年1月申报缴费前重新签订社会保险扣款协议,以免因缴费基数超限,耽误个体缴费的申报和扣款,从而形成缴费间断。灵活就业人员自欠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次月起,统筹基金暂停支付其医疗费用。连续欠费不足6个月的,自补足欠费和滞纳金的次月起恢复享受待遇;连续欠费6个月以上的,自重新缴费的第7个月起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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