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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企业可缓缴社保费 可截至到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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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5年1月至12月企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以对应月分别计算,缓缴期一年,缓缴社会保险费的还款期限截止2016年12月31日。企业在缓缴期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继续按月申报,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仍由企业按月代扣代缴。

  昨日,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情况下,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可以申请缓缴2015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2015年1月至12月企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以对应月分别计算,缓缴期一年,缓缴社会保险费的还款期限截止2016年12月31日。企业在缓缴期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继续按月申报,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仍由企业按月代扣代缴。其中,企业缴纳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医疗保险费不在缓缴范围。

  缓缴期内,参保职工正常享受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征滞纳金。

  据介绍,困难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2013年12月底之前,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企业欠费但已全部补缴,视同其履行了缴费义务;受经济下行压力影响,自2013年三季度以来,企业连续3个月(含3个月)以上利润指标同比下降30%以上,出现严重亏损,资金周转困难;2014年1月以来企业没有裁员,且承诺2015年不裁员、不降低一线职工收入;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

  去年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已享受“五缓”、“三补贴”政策的,今年将不再享受。来源:太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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