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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企业员工利用管理漏洞为亲属购买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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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深圳市某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会计刘某原、出纳陈某梅狼狈为奸,不仅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多发工资,还钻管理漏洞用公司资金为亲朋买社保、套用离职员工工号虚构人员领工资。

深圳市某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会计刘某原、出纳陈某梅狼狈为奸,不仅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多发工资,还钻管理漏洞用公司资金为亲朋买社保、套用离职员工工号虚构人员领工资。10月16日,记者从深圳市中院获悉:两人因犯职务侵占罪被终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

两名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擅自调高自己的工资标准,为自己多发工资,其中刘某原多领取工资人民币1197元,陈某梅多领取工资人民币843元。两人还分别利用公司管理的漏洞,为不在任职公司工作的亲属、朋友购买社会保险金,侵占公司的财物。

其中,刘某原共利用公司的资金6995.88元为其亲属购买社保;陈某梅共利用公司的资金24127.5元为其亲属购买社保,利用公司的资金8383.38元为朋友陈某和购买社保。此外,2012年11月、12月,陈某梅还利用职务便利,虚构刘某丽等12名员工的名字、套用已离职员工的工号制作工资表领取工资款共计59103元;2013年11月、12月,将已离职的员工房某均、余某文的名字制作在工资表内,领取工资款共计9048元。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梅、刘某原身为公司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遂做出一审判决:陈某梅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刘某原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一审判决后,刘某原上诉称,一审认定其侵占数额为8192.88元,没有达到刑事追诉的标准,请求改判其无罪。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在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第八十四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原审法院予以定罪处罚并无不当,遂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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