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犯范旭东羁押于陕西未央看守所,他被多家医院诊断为右肺肺癌中晚期,看守所为救范旭东花去相当于全所在押人员两年的医疗费——14万多元,为此引发社会热议。
与一些看守所曝出“躲猫猫”之类的虐待事件相比,未央看守所的做法确实很温馨。看守所花重金治疗重症犯人,确实体现司法文明。此事引发争议本身就说明,以前重症病人也许没有得到妥善救治。
生病的罪犯,首先是人,然后才是罪犯,对他的处罚只是依法进行,或剥夺自由,或经济惩罚,甚至剥夺生命,除此之外,他仍然享有人的其他权利,诸如健康权等权利仍然应当得到尊重和维护。就此看来,给杀人犯治病,实在天经地义,无须争论。
就国内的司法实践看,给犯人看病是看守所的法律责任,根本不存在该不该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规定,人犯患病应当给予及时治疗;需要到医院治疗的,当地医院应当负责治疗;病情严重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这一规定所体现的,正是对犯人权利的维护。如果看守所听任犯人病情发展,就是一种不作为,是违反职责的体现。任何人都可能触犯法律而被关押,对犯人权利的维护,其实是对所有人权利的维护。
只是新闻中提出,该重病犯人一下就花费相当于看守所两年的医疗费,给看守所带来了经费困难。这就引出一个问题,犯人生病,治疗费用如何解决?如果没有经费保障,要想人道、文明地对待犯人,恐怕也难。从现实来看,被羁押都不再是参保对象,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照规定,服刑期间的医疗问题转由监狱、劳改部门承担。
以前发生过有人犯罪的目的就是进狱治病。还有一种情况是,许多生病犯人可能被批准备保外就医。保外就医的费用恐怕得由犯人家庭承担,家境贫困者恐怕无力保外就医,只能指望治疗费用由监狱方或财政来承担。但无论是家庭承担还是财政承担,都可能产生很大负担。有些地方曾经就将没有社会危险的老弱病犯人提前释放,其中就有减轻负担的意图在里面。
人犯了罪,可以受到法律规定的刑罚,除此之外的其他民事权利仍然存在。这就让人难以理解,其社保关系为何要停止,不可以随身转移吗?比如医保,无论他身处囹圄还是获得自由,都可能看病。如果没有社保,无论他在狱中还是出狱后,都可能让其家庭因病致贫,造成负担。因此,让犯人社保随身转移,也很有必要。其实犯人在狱中同样进行劳动,如果继续为他缴纳社保,对社会只有好处而无坏处。无论保外还是在狱中就医,都既不会给家庭造成负担,也不会加重财政负担,即使将来恢复自由,也容易融入社会,不致再因此类经济问题重新引发犯罪。
由此可见,重症犯人看病引争议,其实是个社会保障问题。如果没有制度性保障来维护犯人权益,要实现司法文明也是困难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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