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个省级地税机关已实现代征社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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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社保基金,一向被称为“保命钱”,与百姓密切相关。而目前存在的社保、地税“双重征缴”体制既分散凌乱,不利于社保费的征收,更不是未来的发展方向。
北京也有进展。公开资料显示,今年7月7日至8日,北京市地税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到厦门市地税局考察学习社保费征收工作经验,并跟厦门市地税局就社保费“全责征收”问题举行了座谈。此次座谈会传出一则信息:
北京市地税局明年1月1日起接手社保征缴工作,社保费征缴与厦门市社保费征缴模式相似,也将采取“全责征收”的模式。
一位知情人士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这个事据说北京市委都已经定了,但是两个部门还未最终达成一致,明年1月1日起能否实施还未可知。”
社保费“双重征缴”体制已存在近20年
两个部门同时征缴社保费,有其历史原因。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始于上世纪80年代,90年代发展迅速,其实是应对经济转轨所带来的社会波动的产物。从1998年开始,为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中央提出了“两个确保”的工作目标。
“两个确保”是指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一位业内人士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透露,“1998年以前,都是当时的劳动部门在征收,‘两个确保’以后,就出现了劳动部门转给地税部门征收的情况。”
基于当时一些地方的社保征缴工作已经移交给了地税部门的现实,1999年国务院出台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提出了“双重征缴”体制模式。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社保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2011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各项险种的征收管理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仍没有明确规定社保费的征缴机构,只是笼统地提到“社保费实行统一征缴,实施步骤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