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元旦起,上海对现有就业援助政策体系进行“全面升级”,在扩大“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的同时,进一步优化补贴机制,建立与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相适应的动态调整机制。记者昨天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经市政府同意,《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简称《若干意见》)和《关于鼓励本市“特定就业困难人员”在特定行业就业的通知》已于日前印发,两个文件着眼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形势下就业援助工作的实际需要,着力完善政策措施,努力兜住民生就业的底线。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新政策在完善原有“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的基础上,将需要重点关注的长期失业青年、“一户多残”家庭成员、大龄被征地人员等纳入认定范围。按照《若干意见》规定: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但因自身就业条件差而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一户多残”家庭成员、大龄被征地人员,以及缺乏工作经验、经多次推荐就业岗位仍未实现就业的35岁以下青年,可以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
为积极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市场化就业,拓宽就业渠道,新政策大幅提高了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由原政策规定的每人每年1.6万元的一次性补贴,调整分设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其中,岗位补贴标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社保补贴标准为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50%,按当前标准计算补贴额合计为每人每年1.98万元。补贴标准有了较大提高,且补贴机制更为健全,建立了与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相适应的动态调整机制,每年随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社保缴费基数同步调整。
对于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新政策将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费补贴范围,由原来只针对大龄失业人员和离土农民,扩大到所有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新政策还进一步扩大了“双特”政策的覆盖行业范围,在原有行业的基础上,扩大到了邮政快递和养护服务等就业容量较大且技能要求不高的行业。同时新政策规定:特定行业用人单位吸纳“特定就业困难人员”的,可按规定申请按月享受岗位补贴,岗位补贴的标准为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相比原政策每人每月800元的定额标准有了较大提高。同时,调整了“双特”政策补贴计算办法,实行“吸纳一人、补贴一人”。
据悉,2013年本市启动实施的鼓励“特定就业困难人员”在特定行业就业的“双特”政策,是本市在就业援助领域的一次重大改革探索,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条件从以人群为特征向以岗位为特征进行了拓展,对于满足“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基本条件、但又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类型的困难群体,愿意到绿化市容、物业管理、涉老服务、涉农单位等相关行业单位就业的可以认定为“特定就业困难人员”。
为使政策扶持更具针对性,新政策对于用人单位申请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设置了“要求在一线非管理类工作岗位就业”的用工条件,与“特定就业困难人员”的用工条件保持一致。同时,对于用人单位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包括“特定就业困难人员”)以及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行补贴期满自动退出的机制。同时,就业援助领域还探索引入了购买服务机制,对于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较长时间服务仍未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将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提供就业服务,并根据服务成效给予补贴,包括推荐上岗后的职业介绍补贴,以及稳定就业超过一年的稳定就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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