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确定,现将2016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年度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自然年度进行申报,自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为一个缴费年度,本年度中已按上年基数缴费的单位,待新基数核定后,统一进行补缴。
二、申报基数
由于2015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时间较晚,经研究确定,2016年度我市暂按预测数申报本年度缴费基数,即:月平均工资为4750元,60%为2850元,300%为14250元。
参保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为基数,职工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的口径计算,低于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16年的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按2850元执行,确属缴费困难的参保人员,经本人书面申请,可按照上年最低缴费基数执行,即按2623元/月的缴费基数缴费。
三、报送资料
2016年市社保中心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市直参保企业缴费基数进行初审,采取实地稽核和书面稽核相结合的方式。实地稽核的企业名单及流程另行通知。
(一)进行书面稽核的单位需申报资料:
1、2015年全部总账及“应付工资(薪酬)”、“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生产成本”、“营业费用”、“在建工程”等含有工资性支出的明细账复印件;
2、2015年全年工资提取、发放的记账凭证,1-12月职工工资及其他福利性费用发放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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