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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楼市调控新政:补缴社保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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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唐山市人民政府17日晚间发布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自2017年5月18日起执行。

  唐山市人民政府17日晚间发布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自2017年5月18日起执行。

  严格区域性商品住房限购措施,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在唐山市连续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限购1套住房(所称住房均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在唐山市连续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以上范围内向其售房。购房时间以交易合同网上签约时间为准,补缴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民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建立分工明确、协调有序的审核工作机制,加强对购房人资格审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在唐山市无房且无贷款记录的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不得向其发放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装修贷款、父母为子女购房贷款业务;借款人还款能力不足时,仅限于其父母作为共同还款人参与共同还款;停止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经河北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委员会商定,对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调整如下:在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购买首套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居民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各地要严格商品房价格监管,引导开发企业理性定价。取得预售许可或办理现房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10天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并进行销售。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不得超出备案价格对外销售。未到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的,暂不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不予办理合同网签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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