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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规:工伤医疗费单位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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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最近,浙江金华实施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其中条例规定职工已向社保经办机构结算工伤保险待遇的,待遇支付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而职工受工伤住院业应由单位负责护理,更规定停工留薪期从职工受伤之日起计算至医疗终结之日止。

  企业工人在工作中受伤是常有的事,现实中也常发生企业工人就工伤待遇问题与企业发生争议,浙江金华最近实施《关于审理工伤待遇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这为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记者昨日从市有关方面获悉,《关于审理工伤待遇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已正式施行。这也是金华为保障职工的工伤待遇,首次出台此类意见。

  据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关人员介绍,该指导意见是在充分征求省劳动仲裁院、市中级法院、全市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针对工伤待遇争议案件审理过程遇到的实际问题,进行统一规范,有助于更好地保障职工工伤待遇。

  工伤医疗费单位先支付

  根据规定,工伤职工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工伤待遇中依法应由社保基金支付部分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未参保的,应由用人单位对其工伤待遇依法承担支付责任。

  经审查用人单位已向社保经办机构结算工伤保险待遇的,待遇支付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因用人单位原因致使劳动者未能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承担全部工伤待遇支付责任。

  未参保的工伤职工请求工伤待遇,并无工伤认定结论但用人单位对构成工伤无异议的,仲裁委员会可予受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能提供鉴定结论的,可委托鉴定机构鉴定。

  该意见特别强调,无论工伤职工是否参保,与工伤疾病相关的医疗费均由用人单位先行支付。但工伤职工如执意要求超范围用药,或是擅自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医疗费自负。

  用人单位如拒不支付医疗费,致使工伤职工无法得到及时救治的,各地仲裁委员会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和就诊医院出具的费用证明裁决先予执行,已执行的费用在最终裁决中予以结算。

  工伤住院单位负责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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