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青年小李:
去年11月,我在荆门一企业发包给北京一公司的工程工地(在宜城)上受伤。当时是外伤,做了外伤处理。2009年底,宜城医院检查我是普膝关节外伤。休息两个月后,伤处还是不舒服,再到宜城医院复查。
宜城医院当时没有相应的设备,开了一张医疗建议单,建议我到上级医院检查,结果是半月板破裂。这下我做了工伤认定,又做了半月板手术,切除半月板。后来鉴定为九级伤残。我申请仲裁。
仲裁裁决书送达北京公司的总部后,北京公司与我协商赔偿,但未成功。北京公司对我说,你当初是软外伤,两个月后回家又查出半月板伤,虽是同一关节,兴许是你回家又受外伤了,怎么能算工伤?
市劳动争议仲裁院仲裁员张依芬答复:
工伤认定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职能,认定结果不是用人单位随便认可或不认可的。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如果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时效已过,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已生效,职工直接找单位落实工伤待遇。单位不为职工落实工伤待遇的,职工可申请劳动仲裁。
如果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时效没过,而且单位已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则要等待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结果出来,工伤认定书的效力确定后再找单位落实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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