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家庭装饰工作的左先生2008年6月在工作中受伤,右手食指被截掉两节。他向所供职的荣欣家庭装潢公司申请工伤认定,谁知后者竟否认他是公司员工。近日,长宁区法院一审认定左先生与荣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审理中,左先生希望那户居民提供家庭装饰合同,证明他是荣欣公司员工,可那户居民身在国外而未能如愿。荣欣公司则提供某服务社负责人为证人,证明左先生是该服务社聘请的工人。由于该证人的证词前后矛盾,未被法庭采信。
法官确认是荣欣公司员工包某招用了左先生,包某自称为某服务社工作,但服务项目并不包括家庭装饰,因此法庭认定包某不可能是该服务社员工。
法庭查明,该服务社工作场所悬挂着荣欣公司的广告牌,所用电话号码用户正是荣欣公司。
法院认为,荣欣公司不可能将自己创立的品牌任由他人利用,该服务社与荣欣公司存在内在关联。包某具有荣欣公司人员身份,他向左先生发放荣欣公司工作证。
该工作证《使用须知》写明“本卡系公司内部员工身份证明”,因此左先生有充分理由相信自己是荣欣公司员工。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