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了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消息。
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不仅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规定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而且,还将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金大幅度提高,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且打破了地区限制,实现全国“同命同价”。
同时针对目前我国有关工伤认定的程序和流程比较复杂和漫长,导致劳动者难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手段保护自身权益,以及一些企业,特别是个体工商户,因为自身效益等客观原因而无力承担对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等问题,也做了相应的制度修改。
一方面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规定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认定决定;
另一方面,新条例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将工伤预防费用增列为基金支出项目,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基金支付,进一步为劳动者权益提供了保障。
笔者认为,此次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体现了国家在立法时希望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尽可能让劳动者在因工作或与工作相关活动而受到伤害时得到赔偿和补助,这是我国加强劳动者保护的重要一步,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而同命同价的实施,更是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那种以经济收入为依据的赔偿制度,彰显了法律的人文关怀,我们有理由为此欢呼喝彩。
但我们也要看到,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工伤待遇无法落实的情况屡见不鲜,而劳动者因工伤残维权无门而做出过激举动的事件也时有发生。张海超“开胸验肺”就是其中的典型案例。
2007年10月,张海超被诊断为患有尘肺病,而2009年5月,郑州职业病防治所给出的诊断结果竟然为“无尘肺0+期(医学观察)合并肺结核”,为了给自己讨一个说法,张海超选择了“开胸验肺”这一自残的手段。
虽然张海超最终被确诊为三期尘肺病,但我们难以想象,究竟还有多少个“张海超”的工伤没有得到确认,又有多少个“张海超”没能得到应有的工伤赔偿。
在笔者看来,一些企业之所以如此无视劳动者的权益,甚至威胁恐吓劳动者,主要是因为其法律意识淡漠,且缺乏应有的人文关怀,但相关法律执行力弱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
正所谓徒法无以自行。未来有关部门在加大劳动法规宣传力度的同时,还要做好立案、取证、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仲裁处理工作,尽可能地帮助劳动者在第一时间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更要严肃查处那些罔顾劳动者权益的用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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