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张某在为本公司一次外出送货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而身受重伤。因对方车辆负事故全部责任,公司协助张某索赔,获得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赔偿达20余万元。
嗣后,张某又以自己属工伤为由,要求本单位还应给予工伤待遇。对此,公司认为“一事不再赔”而予以拒绝,双方打起了工伤赔偿官司。那么张某可否获得工伤与交通事故双重赔偿呢?
[律师说法]
大连交通事故专业律师栗忠明认为:依我国现行法律,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
原劳动部(1996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曾规定,劳动者的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不能兼得。但2004年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修改后施行的新《工伤保险条例》,则对此均不再做相应的规定。
而2004年5月1日起与《道交法》同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的,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栗忠明律师指出,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依照以上条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者获得工伤待遇理所当然,同时请求第三人侵权赔偿有法可依。
因两者赔偿的项目、范围有别,赔偿的计算方法和标准也不相,例如残疾赔偿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方面。
所以两者依法同时索赔不存在相互排斥的问题。当国务院新的《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发生交通事故同时又符合工伤条件的,完全即可依法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又可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即可获交通事故与工伤待遇双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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