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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退休年龄职工上班途中车祸死亡视为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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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职工在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对于已到退休年龄的职工只要未与用人单位办理过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亦未享受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则可认定为工伤。

  1月25日讯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还能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去年,莱城区口镇的刘某就遇上了这样的纠纷,最近经过莱城区人民法院的审理,劳动保障部门要对刘某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刘某的妻子郑某在一家工厂做工,自2006年8月在某纺织厂工作,双方于2008年2月18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5年。2010年1月,郑某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个月后刘某向劳动保障部门递交工伤认定申请,对方不予受理,刘某不服,向莱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刘某诉称,经莱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鉴证,受害人郑某与纺织厂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劳动保障部门则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申请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受害人郑某遭遇车祸死亡时已达56岁,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受害人与纺织厂的劳动关系已于受害人达到退休年龄之日自行终止,因此作出工伤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符合法律规定。

  经法院审理查明,受害人郑某为农民身份,其虽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与用人单位办理过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亦未享受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只是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并未规定只要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就自然终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合同必须与劳动者明确劳动关系的终止。此案中如果该案工伤认定申请得不到受理,原告及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将难以得到保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撤销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劳动保障部门要对原告刘某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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