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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六个统一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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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苏州为了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进程,实行六“统一”,分别包括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和统一业务经办信息管理流程。

  日前,《苏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管理暂行办法》已获批施行。1月1日起,全市工伤保险实行统一的缴费基数和标准。

  该“办法”指出,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是为了建立苏州市工伤保险调剂金制度,提高工伤保险基金的保障能力、抗风险能力和调控能力,充分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促进工伤预防、工伤康复与工伤补偿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行六个“统一”

  1、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按照国家、省和市规定执行;

  2、统一缴费基数和标准,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照市人社局公布的标准执行;

  3、统一基金管理,市人社局和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统一编制工伤保险费年度收支预决算;

  4、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备县级市、工业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认定,苏州市区,包括吴中区、相城区、高新区、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的工伤认定工作,由市人社局负责组织。

  5、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凡工伤保险待遇中与职工平均工资挂钩的,均以苏州市职工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全市执行统一的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准入、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标准。

  工伤医疗以《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及市相关规定为结付范围。

  6、统一业务经办信息管理流程,全市使用统一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的联网操作,以及待遇结付业务流程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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