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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坠楼身亡是否可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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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某投资有限公司一职工因在酒店21楼工作过程中不慎失足坠楼身亡,对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死为工伤并应向死者家属赔偿工伤保险等各种费用,但用人单位一再上诉,认为职工是自杀跳楼不能认定工伤。

  因对公司坠楼身亡员工认定为工伤不服,某投资有限公司将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简称人保局)告上法庭。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其上诉案。

  2009年5月7日,投资公司酒店客房部公共区域服务员杨某在酒店工作时,从酒店21层坠楼身亡。2010年4月22日,杨某的父亲向区人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相关材料。

  当月27日,区人保局正式受理申请,并向投资公司委托代理人进行调查核实并制作《调查笔录》。同年5月25日,区人保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投资公司送达《举证通知》,告知其如认为杨死亡是自杀不属于工伤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后投资公司向区人保局提交《关于杨死因的情况说明》及《对于举证通知的回复》。同年6月18日,区人保局作出《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投资公司不服该认定结论,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同年9月25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维持上述《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的行政复议决定。

  投资公司不服,诉至一审法院称,杨系自杀,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人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缺乏事实依据,存在程序瑕疵,故诉请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人保局辩称,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合法,投资公司起诉的事实理由不能成立,请求维持工伤认定。杨某父亲称,同意人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维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判决后,某公司仍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现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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