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初,靖宇县靖宇镇的王某到某煤矿打工。一天,王某同其他工人在井下作业时发生事故,将王某砸伤,没有看到明显的外伤,但王某出现呕吐现象,他们又将王某送往上级医院检查未发现伤处,王某不久出院回家静养。
回到家里,王某感到身体不敢动,经过医院深入检查,诊断为颈椎外伤、颈3、颈4椎体脱位、颈椎不稳等症。王某的家属向靖宇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当人社局的工作人员到王某务工的煤矿调查时,矿主以王没有外伤和医院检查没有发现伤处为由不予承认工伤的事实。靖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后认为,王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范围,给予认定为工伤。
然而,煤矿矿主拒不支付王某的工伤待遇,于是,王某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给予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
仲裁庭审理后确认,王某与某矿的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事实劳动关系成立,工伤事实清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确定了某矿应当承担为王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仲裁委根据有关规定裁决某矿为王某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共计11.27万元。
某矿主不服认定结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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