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级工伤人员待遇将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发放
今(10)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局获悉,从今年1月1日起,我市将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国家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精神,调整我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基本养老金)、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
去年12月31日前死亡人员不在调整之列
本次待遇调整的对象为2010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以下简称工伤人员)。
2010年12月31日前已经死亡和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享受工伤待遇人员截止2011年1月1日仍在服刑、劳教、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的,不增加工伤待遇。
伤残1至4级每月增加200元
按照相关规定,伤残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200元。增加伤残津贴后,月伤残津贴不足1050元的,增加到1050元。
伤残5-6级的工伤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人员,每月增加160元;由企业支付伤残津贴的人员,也参照此标准执行。
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待各地2010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颁布后,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其月生活护理费分别调整为2010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2010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未颁布之前,其生活护理费暂按原规定标准领取。
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85元。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后,工亡人员的配偶月抚恤金不足540元的,增加到540元;其他供养亲属月抚恤金不足520元的,增加到520元。
按照我省《临时工银工致残待遇的暂行办法》按月享受致残补助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起每月致残补助费调整为950元。
根据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待遇(基本养老金、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的1-6级工伤人员,将调整后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和伤残津贴标准进行对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工伤人员待遇。
我市社保机构正抓紧时间进行金额核算,以确保尽快把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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