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王某在一次工作中被他人打伤,伤人者赔偿了王某的损失。后来王某向公司提出工伤鉴定申请,但被公司拒绝,于是王某自行申请工伤认定。此间王某一直在医院接受治疗。2010年,劳动部门做出鉴定结论,诊断结论为:腰部软组织外伤等,伤残十级。王某被认定为工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据此,王某多次要求公司支付停工留薪间15个月的工资3万余元,但被公司拒绝,无奈之下,王某申诉到大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在仲裁庭上,王某所在的公司提出,王某前7个月的疾病诊断书上写着“腰部软组织损伤”,这个可以认定是被打伤的。而后8个月的诊断书上写的则是“腰间盘突出症”,此诊断结果和被打没有必然的联系,不应对此进行赔偿。王某表示,自从腰被打伤后,到医院一直就是治疗腰伤的,其间有不同医生看病治疗,他根本没当回事,也从来没有细看过诊断书上病情诊断的不同,结果出了这笔“糊涂账”。后经调解,日前,王某所在的公司一次性赔偿其7个月工资1.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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