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程序繁琐导致“马拉松”式工伤诉讼
在经过了职业病确诊后,患者还必须再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由于工伤认定必须在职业病诊断作出的一年内进行,一些患者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及时申请,则有可能因为“过期”而不被受理。
福建某化工厂的杨先生,2000年被专业机构诊断为慢性铅中毒。然而正是由于“超期”,他的工伤认定申请没有得到受理。
要获得工伤待遇,对于既没有劳动合同、工伤保险又遭到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的人来说,最为困难。劳动关系确认、工伤认定等行政仲裁、法律诉讼成本较高,患者为此付出了较多的时间,往往精疲力尽,毫无结果。
“工伤职工经历10年时间维权却没有拿到任何赔偿的并不鲜见。程序繁琐的结果是,工伤职工迟迟拿不到急需的治疗费,以至于轻伤拖成重伤。”义联研究员毛素梅告诉记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工伤处理的程序可以达到10项。依据目前的法律规定与工伤处理实务的操作情况,正常走完全部法律程序(不包括执行程序)的时长可以达到1514天。
遭受工伤的职工一方面要面对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减少,另一方面又要在旷日持久的工伤认定程序中,支付医疗费和打官司的各种开销。“马拉松”式的维权过程,往往更加重了工伤职工的经济负担。
经过10年的农民工法律援助,总结上千起职业病诉讼案例,黄乐平撰写的《关于简化工伤处理程序的立法建议》已经正式呈交国务院法制办。
日前,国务院修定过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公伤处理程序有所简化,但从根本上解决职业病患者维权的难题,还任重道远。对此,黄乐平提出建议,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无须经过工伤认定程序就可以直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与其没有劳动关系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可以直接作出认定工伤的结论;工伤认定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应该在法定时限内为职工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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