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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时内死亡认定未能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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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社会各界面对职工由于突发疾病送院几小时后确认脑死亡但用药物维持生命几天后无法得到工伤保险待遇的案件议论纷纷。对此,不少人表示工伤保险条例对48小时内死亡认定的规定缺乏人文关怀。

  40多岁的西安市民李某在工作岗位上突发脑溢血,7小时后确诊脑死亡,医生用药物又维持了李某5天的生命,最终心跳停止。

  家属认为李某应当属于工伤,而社保部门却以医院的死亡证明为准,认为李某的死亡已经超出送医时间48小时,不能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的具体依据,应该是按《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

  因此,从规定上讲,李某不被认定为工伤有其道理。但即便如此,对于李某因此就不能认定为工伤,显然还是在撩拨人的神经的。早在几年前,有些国家实施“安乐死”,但我国至今都没有开这先例。

  一个简单的原因,就是国人观念上无法接受放弃生命的权利。也正是在这样的语境下,无论是家属和医院,只要病人还有一口气,都会尽一切办法维持,以延续病人的生命。

  如果说,这样却导致了一些因工受伤者不能得到认定工伤,那难道要说尊重生命也是一种错了?事实上,国家出台《工伤保险条例》,原则上也是出于对生命的尊重。殊不知,如今法律法规到位了,还是被一些用人单位反利用。

  出现这样的情况,不能不引起包括立法、执法部门的注意。无独有偶。今年2月,做工程师的刘海,因为工作中突发脑溢血,又因为刘海经抢救后依赖呼吸机等辅助设备维持生命超过了法定的48小时的限制,结果也是落得被认定为非工伤,而且在遗孀状告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时,还落得败诉的心痛结局。此事曾经引起了媒体的广泛关注,不少人也谴责这是种缺乏人性的执法。

  类似悲剧一再发生,相关执法、立法部门有必要对《工伤保险条例》重新制定、修改,或者对用人单位做出引导。不然,究竟要到何时,“认定为工伤”才能见“温情”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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