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多岁的西安市民李某在工作岗位上突发脑溢血,7小时后确诊脑死亡,医生用药物又维持了李某5天的生命,最终心跳停止。
家属认为李某应当属于工伤,而社保部门却以医院的死亡证明为准,认为李某的死亡已经超出送医时间48小时,不能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的具体依据,应该是按《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
因此,从规定上讲,李某不被认定为工伤有其道理。但即便如此,对于李某因此就不能认定为工伤,显然还是在撩拨人的神经的。早在几年前,有些国家实施“安乐死”,但我国至今都没有开这先例。
一个简单的原因,就是国人观念上无法接受放弃生命的权利。也正是在这样的语境下,无论是家属和医院,只要病人还有一口气,都会尽一切办法维持,以延续病人的生命。
如果说,这样却导致了一些因工受伤者不能得到认定工伤,那难道要说尊重生命也是一种错了?事实上,国家出台《工伤保险条例》,原则上也是出于对生命的尊重。殊不知,如今法律法规到位了,还是被一些用人单位反利用。
出现这样的情况,不能不引起包括立法、执法部门的注意。无独有偶。今年2月,做工程师的刘海,因为工作中突发脑溢血,又因为刘海经抢救后依赖呼吸机等辅助设备维持生命超过了法定的48小时的限制,结果也是落得被认定为非工伤,而且在遗孀状告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时,还落得败诉的心痛结局。此事曾经引起了媒体的广泛关注,不少人也谴责这是种缺乏人性的执法。
类似悲剧一再发生,相关执法、立法部门有必要对《工伤保险条例》重新制定、修改,或者对用人单位做出引导。不然,究竟要到何时,“认定为工伤”才能见“温情”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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