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海南省将1754名符合相关要求的“老工伤”人员纳入了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他们的待遇得到了保障。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我省“老工伤”未申报者还可以继续申报,申报未设置截止时间。申报者在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后,即可到所在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申报。
据了解,由于受到政策限制,“老工伤”多年来一直无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给“老工伤”带来很大的困扰。
我省去年出台的政策,则解决了这一难题。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老工伤人员,以及因工死亡的供养亲属符合《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规定》范围内的,纳入本地区工伤保险统筹范围,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基金支付。新政策实施后,老工伤人员可以按照《海南城镇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条例》的标准享受工伤待遇,但一次性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再补发。在文件下发前,“老工伤”人员所发生的医疗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等,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用人单位因分立、合并、转让的,由承继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政策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撤销、关闭的,其“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由基金支付,对这些人员是一大福音。
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称,可以申报老工伤的人员为:1994年1月1日《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1998年9月行业统筹单位工伤保险纳入地方统筹管理前和2000年8月1日《海南经济特区农垦系统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施行前,因工死亡、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当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但未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
据介绍,老工伤人员没有进行过工伤认定的,需要先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做认定,然后才可以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据了解,去年我省对全省5000多家企业展开调查统计,经过初步统计,我省有1754名符合相关要求的老工伤人员已经在2010年年底前纳入基金管理。由于部分老工伤人员离开海南等诸多原因,初步统计数据并没有完全涵盖我省老工伤人员。为方便广大老工伤人员申报工伤保险待遇,我省老工伤人员申报未设置申报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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