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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如何利用新工伤保险条例来进行工伤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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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对拒不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有望从根本上解决工伤赔偿难题,工伤认定与工伤赔偿是关键,简化工伤处理程序是新制度努力方向。

  2010年12月24日,国务院公布了新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一共做了24处实质修改、占全部条例的1/3,并于20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随着一系列法律修改完善,农民工工伤维权难题究竟在哪些方面已经获得了解决,哪些方面还有待改进?

  加重用人单位不协助调查的行政处罚,劳动关系确认难题依然待解

  在破解工伤认定难方面,新《条例》规定了对拒不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新《条例》对不协助工伤认定调查的处罚力度加大,有利于督促用人单位配合社会保险部门调查核实工伤事故。

  但是,工伤认定的另一阻碍劳动关系确认难题没有解决。根据规定,提交劳动关系证明是认定工伤的前提。农民工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如不能提交劳动合同或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般会出具劳动关系补正通知书,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来确认劳动关系。而这一过程很漫长。

  来京打工的吉林人孙小丹申请工伤认定因无法提交劳动关系证据,不得已通过仲裁诉讼来确认劳动关系。据其代理律师韩世春介绍,她的案件在劳动争议中算少有的顺利,但劳动争议仲裁与两审民事程序仍然用去10个月。

  随着工伤保险待遇的提高,将会有越来越多的未参保用人单位通过“去劳动关系化”的手段,阻止劳动者获得劳动关系证据,以逃避工伤赔偿的义务,或者在劳动关系确认程序中将劳动者拖得筋疲力尽。

  事实上,许多农民工因不堪确认劳动关系的漫长程序,没坚持到工伤认定程序就中途放弃,最后不得已接受用人单位提出的低额赔偿。如果劳动者的私力救济都可以最终确认劳动关系的话,那么具有公权力的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就更有能力来调查确认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了,况且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本身也负有调查核实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责。如果将劳动关系与工伤事故一并列入社会保障部门的调查范围,无疑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工伤认定的难题。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有望从根本上解决工伤赔偿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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