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近日出台了关于贯彻 《青岛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实施意见,进一步细化了市级统筹后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具体办法,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业务经办工作。
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同由参保地认定工伤
从2011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以下称“用人单位”),按工伤风险一类、二类、三类行业分别以0.5%、1%、1.6%的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认定工作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驻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参保单位的工伤认定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其他五市三区(含保税区)的工伤认定工作,暂由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用2~3年的时间逐步过渡到全市统一管理。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区市的,由参保地工伤认定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参保的,由生产经营地工伤认定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对工伤认定管辖权难以界定的,应当报请市工伤认定部门研究确定。对造成人员死亡或一次性造成五人以上伤害的重大工伤伤亡事故,应当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上报市工伤认定部门。其中,对社会影响较大、涉及人员较多、事故程度较重的突发事件,应当在事故发生后立即上报市工伤认定部门。
劳动能力鉴定由市统一组织
全市劳动能力鉴定 (包括旧伤复发确认、辅助器具配置和工伤康复评定等)由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统一组织实施。
用人单位和个人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在市内四区管辖范围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办理;在五市三区管辖范围的,由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受理,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或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领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没有领取的,由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统一送达。五市三区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由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代为送达。
第三人不付工伤费由保险基金先支付
工伤保险各项待遇计发按照规定以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的,计发基数统一使用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参保职工因交通事故发生工伤,应当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处理。交通事故赔偿已全额支付医疗费用的,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相应费用;交通事故不能全额赔偿的,其产生医疗费用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医疗费用按以上原则处理。 2011年7月1日以后,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到青岛市行政区域以外就医的,由医疗协议服务机构提出转诊申请,经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转往外地治疗。市级统筹后,涉及工伤保险各项待遇标准的调整、补发,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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