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 国务院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出修改。针对工伤保险制度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2010版)从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出发,完善了有关制度。新《工伤保险条例》 将于2011年1月1日期实施,由于新《工伤保险条例》对于工伤的工伤主体范围、工伤认定范围、工伤待遇标准、工伤认定程序、工伤保险费用交纳等问题做出了较大调整,所以对今后的工伤处理等相关工作产生重大影响。本文根据修改前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区别,做出简要解读,供同仁参考。
一、工伤保险适用对象扩大
1、条文: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2、解读: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原来的工伤保险参保单位范围仅限于“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新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参保单位增加了所有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就是说,医院、学校、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也应当为工作人员办理工伤保险。上述范围基本上涵盖了社会上的主要机构(国家机关除外),因此,社会上的大部分人员将会成为工伤保险的对象 。
二、工伤认定范围变更
(一)缩减部分:
1、条文: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2、解读:吸毒导致丧亡将不会被认定为工伤。
原《工伤保险条例》中排除工伤认定的仅仅包括为“醉酒导致丧亡的”,但是并没有将“吸毒导致人员丧亡的”包含在内,所以导致会出现“吸毒人员丧亡”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尽管实践中很少见)。在本次的修改中,吸毒导致伤亡将被排除工上岗认定范围。所以,该项规定将会缩小部分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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