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内容 |
工伤认定申报程序 |
申请材料 |
1、《工伤认定申请书》;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服务证等); 3、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鉴定)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4、伤(亡)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5、事故见证人证言原件(证人签名按指印并附其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旁证材料原件(如:旁证、现场记录、照片、口供记录等); 6、单位、企业法人注册登记材料(伤(亡)职工或直系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7、其他具体情况请参照《工伤认定提交材料通知书》。 |
办事程序 |
1、用人单位根据属地规定,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天内,向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2、社保部门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的,经办人员当场或15个工作日内出具《工伤认定提交材料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 3、工伤认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社保部门对工伤认定申请进行受理,开展工伤认定调查,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现场调查; 4、社保部门在正式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结论,并于20个工作日内送达单位和受伤职工。 |
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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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类别 |
工伤认定 |
温馨提示 |
1、为了确保工伤医疗在院结算的顺利进行,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内在院办理社保入院登记; 2、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支付; 3、单位遇有特殊情况,经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保局工伤科)同意,工伤申请时限可以延长; 4、工伤认定结论作出后,社保部门将电话联系单位和职工领取,具体办理情况也可通过12333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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