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林是石家庄某路桥公司的职工,2005年5月在某路桥公司井陉某养护工区担任汽车驾驶员。当年6月23日下午,因连续几天大雨不能正常施工,他在施工路段养护区检修汽车。当他试图打开大货车机盖时,因用力过猛扭伤。
柴林告诉记者,他当时认为是肌肉拉伤不碍事,可是到了26日,柴林由于疼痛难忍,被急救车送到石家庄市交通医院检查,被诊断为第12胸椎压缩性骨折。
经住院治疗两个月后,柴林出院回家休养,用人单位支付了此笔医疗费用。事故发生后至2001年6月,公司一直按照病假给柴林发工资。2001年7月,柴林被调回机关,每月发给全额工资。出院后,柴林多次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待遇赔偿遭拒后,2001年9月开始,他向劳动部门反映自己的工伤问题,可是柴林却因此被公司停发了工资。
万般无奈,2001年12月19日柴林向石家庄市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将其负伤认定为工伤并评定伤残等级并享受相应工伤待遇。
经过:委托认定工伤迟迟没答复
因柴林所在单位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石家庄市劳动仲裁委受理案件后,于2002年12月委托当地相关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直至2005年1月,工伤认定部门没有任何书面答复,只是口头说不能认定工伤,并将委托材料退回到劳动仲裁委。
2005年6月10日,石家庄市劳动仲裁委裁决用人单位按照申诉人柴林的职务补发停发工资期间的工资待遇,其工资津贴部分按照二分之一支付;因没有工伤认定结果,劳动仲裁委驳回了柴林认定工伤的请求。柴林对裁决结果不服,起诉到石家庄市新华区法院。
法院审理期间,用人单位答辩称,柴林向公司提出工伤认定后,公司已向相关部门报送了申请工伤的相关材料,经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后,认为柴林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并将有关申报材料退回。
2006年初第一次开庭后,新华区法院依法委托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了伤认定,并提供了书面委托书以及原被告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可是劳动保障部门签收文件后,经法院多次催办,却迟迟没有认定结论,可是也没有将法院送去的相关材料退还给法院,使得案件超出法院审理期限,却迟迟不能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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