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海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为保障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近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通知,将从4月1日开始,调整三项工伤待遇标准。两项标准涉及工伤人员本人,一项标准涉及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
伤残津贴最高300/月
根据《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2010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享受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享受的伤残津贴调整为:致残一级增加300元/月,致残二级增加280元/月,致残三级增加270元/月,致残四级增加250元/月。
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目前享受的标准上也进行了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增加17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增加13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增加100元/月。
根据《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2010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中,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享受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70元。
没签合同照样享受工伤待遇
保洁员上班路上遇车祸身亡,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法享受工伤待遇。近日,经梅山司法所调解,女工工作的单位参照工伤标准对其进行了赔偿,一次性给付20万元现金。
今年51岁的李秀霞(化名)是某菜场的保洁员。去年11月19日凌晨4点,李秀霞在上班路上被一辆轿车撞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认定,肇事驾驶员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然而,肇事驾驶员家庭贫困,没有赔偿能力。肇事者没有钱赔偿,李秀霞的家属想到了走工伤赔偿的路线。毕竟李秀霞是在上班路上遭遇车祸的,应该构成工伤。
但这却让菜场感到很为难,因为李秀霞并没有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原来,李秀霞的丈夫去世多年,儿子还在上学,街道考虑到她家庭困难,才安排其到菜场工作,并不算菜场正式聘用的员工,菜场也没有替她交纳工伤保险。梅山司法所介入调解后表示,即便李秀霞是出于照顾性质进入菜场工作,也算菜场的员工,菜场应参照工伤待遇给予赔偿。数次协调后,菜场同意赔偿李秀霞家属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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