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调整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鲁人社[2011]26号)。
自今年1月1日起,泰安市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为:
一级伤残月人均增加175元,二级伤残月人均增加170元,三级伤残月人均增加165元,四级伤残月人均增加160元;
生活护理费按照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3个标准,分别以2010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发放;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为:
工亡职工配偶月人均增加70元,其他供养亲属月人均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月人均在以上标准基础上再增加10元。
据统计,这次调整待遇,市直及各县市区共涉及1至4级工伤人员222人,享受生活护理费人员105人,供养亲属701人。以上待遇调整共需资金56.03万元,调整后的人均伤残津贴达到1248元,生活护理费达到919元,供养亲属抚恤金达到614元。
这次调整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是《工伤保险条例》施行以来连续第七次调整。接到文件后,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导高度重视,要求精心组织实施,确保5月20日前完成此项工作。
市直及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加班加点,逐人落实待遇标准,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待遇发放到位。市直及各县市区已于5月20日前将工伤保险待遇发放到有关人员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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