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老师从一家公司退休后,便受聘于商业会计学校任代课教师,一干就是3年。2005年11月15日中午,陈老师离校回家,在校园内走道上行走时,被迎面奔跑而来的该校学生周某撞倒在地,经医院诊断为左肱骨外科颈骨折。
当时,商业会计学校未在陈老师发生事故伤害后的30日内向被告黄浦区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陈老师便在去年8月15日直接向黄浦区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
黄浦区劳动局当月24日受理后,因为学校与陈老师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在向上海市黄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劳动局即于同年9月21日中止工伤认定审查。
直至去年12月18日,黄浦区劳动局恢复工伤认定审理,经调查核实,于今年1月10日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认定商业会计学校与陈老师之间存在特殊劳动关系,陈老师于2005年11月15日发生的事故属于工伤。
没签合同不能申请工伤
商业会计学校承认陈老师确实在学校被撞骨折,但对其受伤性质的认定表示不能接受,坚持认为,陈老师没有劳动合同,所以不符合申请工伤认定的条件。陈老师的损害后果因他人侵权造成,陈老师可提出民事损害赔偿请求,不应通过工伤认定途径解决。
还认为黄浦区劳动局认定其与陈老师存在特殊劳动关系参照的依据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并对其合法性表示异议。
该校便向黄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除了要求撤销关于陈老师的工伤认定,并要求市政府审查并撤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系的两份规范性文件。
黄浦区政府于今年3月12日将上述两份文件移送至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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