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某机械厂车工王某,在上班期间干完了车间主任分派的加工任务后,眼瞅着脚下剩余的圆钢突发奇想,“何不用它加工一对哑铃,拿回家去锻炼身体”。当他车好一个哑铃从车床上往下拿的时候,一不小心砸在自己的脚上,造成三个脚趾粉碎性骨折,住院花了5000多元,在家休息了近3个月。
事故发生后,王某以自己是在上班时间、工作岗位上发生事故为由,要求上报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社保机构接到工伤认定申请,经过调查后给予明确答复:王某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王某虽然强调自己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的事故伤害,但他只强调前两条,忽略了‘因工作原因’这一条。王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受到的伤害不假,但他不是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
职工再次受工伤企业少赔不合法
于某是一个体石英砂加工厂的工人,老板没和于某签劳动合同,也没给于某上保险。由于工地没有任何防护措施,于某工作三年后得了矽肺病,有关部门鉴定为矽肺病一级,老板给了他相应的工伤补偿金后,于某便回家休息。
一年后,于某又为另一个体石英砂加工厂打工,该厂同样没有任何防护措施,老板也没给职工上工伤保险,没和他们签订劳动合同。工作两年后,于某又被有关部门鉴定为矽肺病二级,该厂老板了解到其来厂前就患有矽肺病,欲不给或少给于某工伤补偿金。于某随即向法律人士求助。
法律人士表示,“矽肺”是严重的职业病。砂矿老板违反我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工作场所未设立有效的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致劳工患上职业病,其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理应对造成的损害补偿。
于某进入第二个石英砂加工厂时,厂方并没有对他进行体检。因此,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45条的规定:“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老板以入厂前于某就患有肺矽病而拒绝补偿或少给补偿,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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