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国务院颁布的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天津市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也随之调整,为此,昨日(6月17日)天津市发布了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2011年1月1日起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0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
自2011年1月1日起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鉴定的级别分别增加1-3个月本人工资,具体标准为:一级27个月,二级25个月,三级23个月,四级21个月,五级18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1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
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职工住院治疗工伤伙食补助费、经办机构同意的跨统筹地区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自2011年1月1日起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具体标准如下: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工伤职工跨统筹地区就医乘坐城市间长途汽车、火车(硬座、硬卧)、轮船(三等舱及以下)发生的交通费用据实报销。住宿费报销标准,最高不超过每天150元;伙食补助费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2至12个月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12个月、六级10个月、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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