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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伤保险条例》草案扩大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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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由于工伤保险制度面临着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2010年,国务院,国务院公布了修改《工伤保险条例》草案。该草案修改后,将扩大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增加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新草案规定有何亮点?请详看下文。

  针对工伤保险制度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国务院公布了修改《工伤保险条例》草案。修改后的条例草案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

    亮点一:保险涵盖的人变广

  草案规定:除现行规定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上海市律协劳动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广盛律师事务所庞春云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目前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按照属地原则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2004年1月1日起纳入工伤保险范畴。而新的《工伤保险条例》草案则扩大了适用范围,工伤保险基本能够惠及所有劳动者群体。

  庞春云认为,此次草案修改,更大范围内的劳动者群体将因此受益,确实体现了有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同时,庞春云也解释:“其实,新的《劳动合同法》中早已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纳入用人单位范畴,现在《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也是为了与上位法相衔接。”

  亮点二:认定的范围扩大

  备受关注的上下班途中事故伤害算不算工伤的问题,在此次草案修改后尘埃落定。此次修改草案,不但保留了原条例中上下班途中的事故属于工伤的规定,而且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除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只要不是由本人负主要责任,都会被认定为工伤。

  上海市律协劳动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陆敬波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目前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只有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才能够被认定为工伤,而目前在一定程度上较为普遍存在的非机动车事故,受伤职工往往无法被认定为工伤。

  “修改后的草案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如地铁、轮渡、火车等造成的意外伤害事故,都认定为工伤,这对于保障职工上下班途中的安全是非常有益的。”

  同时,陆敬波指出,“上下班途中”一词事实上无法在法律上对其作出认定,法律也不可能对“上下班途中”的范围作出明确的限定。

  依据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上下班途中”通常还是指职工在合理时间内经过的合理路线,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囊括职工加班的上下班途中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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