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长沙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局获悉,全新的《长沙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暂行办法》已颁布执行,这是长沙目前最系统、最规范的工伤保险医疗管理法规。
继今年1月确定13家市本级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服务机构后,新办法规定: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应为工伤人员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治,优先解决救护用车、住院床位,设立工伤人员抢救或急诊的绿色通道,开设政策咨询和结算窗口,公布工伤保险咨询电话,设立工伤保险政策宣传栏和意见箱。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实行费用明细制度和双联处方制度。这些规定提高了工伤保险医疗服务费用的透明度。
急诊开药量不超过15天
治疗工伤所需用药,按照《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执行。出院带药或门诊开药量,急诊治疗不得超过15天,需要长期治疗的不得超过30天,品种不得超过4种,不得带检查和治疗项目出院。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已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参保职工符合规定的工伤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欠费期间参保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境外工伤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
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应在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伤情危急时可送往就近医疗机构抢救,待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入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工伤人员在外地发生工伤的,经外地医疗机构抢救治疗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入本市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在境外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其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在境内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符合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进口材料费用只能报销50%
因工伤伤情需要做动态心电图、CT和ECT、核磁共振、高压氧舱治疗、脑地形图、射频治疗、彩色多普勒等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的,应填写特殊检查、治疗报告,由副主任医师签署意见,住院期间由医院医保科审核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门诊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进行。
工伤人员因伤情需要使用人工器官、体内置入材料的,使用国产材料的,其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使用进口材料的,其费用的50%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1种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报销
有11种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一)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所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二)治疗非工伤疾病的费用;(三)未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在非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的费用(急救除外);(四)《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规定范围外的费用;(五)诊疗项目:出诊费、院外会诊费、点名手术费、点名麻醉费、镇痛装置费、特别护理费、优质优价费、专家门诊挂号费、电话预约看病费、法医鉴定费等;(六)服务设施:家庭病床床位费、超标准住院床位费、就诊交通费、急救车费、电视电话费、赔偿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膳食费、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等;(七)未经批准的特殊检查费、特殊治疗费、旧伤复发住院治疗费;(八)药店购药费用、无相关病历记录的医疗费用等;(九)不符合入院条件和标准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出院条件未办理出院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十)因医疗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十一)其他不符合工伤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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