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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伤条例,市民获益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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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自2011年元旦起,全国将实施国务院公布的新《工伤保险条例》》,这是《社会保险法》颁布后第一步修订的配套法规。届时,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大力实施这一惠民条例。新《条例》大幅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而上海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居全国首位。

  自2011年1月1日起,上海将施行国务院公布的新《工伤保险条例》,这是《社会保险法》颁布后第一步修订的配套法规。记者今天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与原《工伤保险条例》相比,新《条例》在调整扩大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和工伤认定范围、简化工伤认定程序、提高工伤待遇水平、增强参保强制性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主要有六大亮点惠及广大职工和企业。

  新《条例》大幅提高工伤保险待遇

  据了解,新《条例》规定,对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样规定,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由原来的机动车事故伤害扩大到机动车、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和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

  令人关注的是,新《条例》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新《条例》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级别增加1至3个月职工本人工资。

  对于工伤认定程序新《条例》进行了简化。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新《条例》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中的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缩短了争议处理的程序和时间,有利于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上海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居全国首位

  新《条例》明确将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基金支付的规定,原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规范统一了工伤职工的待遇标准,同时减轻了参保用人单位的负担,提高了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

  同时,新《条例》加大了强制力度。对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先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按日加收滞纳金;逾期不缴纳的,处以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人保局透露,目前上海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居全国首位。据统计,截至2010年11月底,上海参加工伤保险职工人数达955万,其中农民工达471万,累计工伤认定人数26.19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累计人次16.07万,目前人均待遇水平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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