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办法都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新办法又规定,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日前,国家人社部公布了新修订的《工伤认定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工伤认定办法》同时废止。昨天(9日),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专家详解了新《工伤认定办法》与旧办法的三大不同。
申请时间延长至1年
新旧办法都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新办法又规定,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不协助调查将受罚
新办法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对工伤认定申请进行调查核实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旧办法则规定,用人单位及人员拒不依法履行协助义务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工伤认定资料保存50年
新办法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应保守有关单位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并为提供情况的有关人员保密,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有关资料保存50年。而旧办法的规定则是,工伤认定结束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至少保存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