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了解到,为解决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因工负伤后得不到及时医治和赔偿问题,市人社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都要为本企业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
据了解,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建筑施工企业按施工总造价提取费用缴费,其缴费基数以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8%作为人工工资总额,按1%的费率缴纳,即按工程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8%。缴费,其中1.3%。为工伤保险费,0.5%。为医疗保险费,由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一次性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作为具备法定资质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办理工伤鉴定和工伤待遇的责任和义务。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其直系亲属或企业的工会组织可作为申请人,在职工遭受事故伤害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待遇支付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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