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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元旦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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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新的《工伤保险条例》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与2004年的相比,在调整扩大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和工伤认定范围、简化工伤认定程序、提高工伤待遇水平、增强参保强制性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和完善,赔偿标准有较大提高。

  中国是世界人口大国,也是工伤矿难大国。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管理总局统计,2009年全国各类事故死亡人数为83196人,其中煤矿事故死亡人数为2631人。有数据显示,中国煤矿事故死亡人数约占世界煤矿死亡人数的80%.

  截至2010年11月底,全国参加工伤保险职工人数超过1.61亿,比2003年底的4575万人增加了1.15亿人,增长了2.5倍;全面实施了农民工参保的“平安计划”,农民工参保达到6276万人。全国累计有1000多万人次享受了工伤医疗待遇,有400多万人享受了工伤津贴、抚恤等待遇。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后的新版《工伤保险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相比,新版条例在调整扩大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和工伤认定范围、简化工伤认定程序、提高工伤待遇水平、增强参保强制性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和完善,赔偿标准有较大提高。

  扩大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新版条例规定,除现行规定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新版条例还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由原来的机动车事故伤害扩大到机动车、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和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对上下班途中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如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等行为造成本人伤亡的,不纳入工伤的范围。

  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2004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相当于4至5年的平均工资。新版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两相比较,如果将“统筹地区”年平均工资与“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视为近似的话,则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提高了4至5倍。据国家统计局《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其20倍则为34.35万元。这比一般矿难事故每人赔偿20万元的现行标准,确实提高了不少。

  新旧条例比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级别增加了1至3个月职工本人工资。

  2004版条例规定,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工资,五级伤残为16个月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工资,七级伤残为12个月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工资。

  新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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