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受市民关注的新工伤保险条例经修改后终于出台。1月6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宁夏已完成《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工作,修改后的“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涵盖范围,提高了工伤保险赔付标准,加大了对用人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重点修改部分有——
事业单位纳入保险范围
修改前: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修改后:依照规定,为职工、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单位新增加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上单位的职工和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保险移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修改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修改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亡补助金参照全国标准
修改前: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
修改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举例:2011年1月2日,在某建筑公司打工的齐某工亡,如按照原来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其直系亲属最高可获得146700元补助金。按照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则齐某的近亲属可获得343500元补助。(2009年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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