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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门诊病历可否认定为工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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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仅凭门诊病历能不能认定工伤呢?下文是关于此案例的分析。

  黄某到某服装公司从事装卸工作,在与同组人员装卸棉纱时,被从汽车挡板滑下的一捆重44公斤的棉纱包打在背部,当场跌倒。当天至市人民医院就诊,同日的x线摄片报告意见为:“1-胸腰椎退变;2.T8-11推体压缩性改变。”当日门诊记载为“胸椎压缩性骨折”,并同时建议留观,体息两个月。此后数日,黄某向服装公司主张工伤待遇未果还被扣除当月5天病假工资计35元。黄住院手术治疗,入院诊断为腰4-5难闻盘突出症。后因工伤待遇与服装公司发生争议,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工伤待遇的申请。仲裁委书面委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黄便是否固工负伤进行认定,劳保局书面函告仲裁委认定黄某因工受伤。服装公司知道后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服装公司仍不服,以市劳保局为被告,黄某争集团公司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法院调查取证,服装公司称,黄某被棉纱包打后仍正常工作,并未受伤。劳保局仅凭门诊病历认定工伤依据不足,黄某事后住院治疗的腰椎闻盘突出属病情。工伤认定决定内容存在严重缺陷又未依法送迭,故被告认定黄某负伤事实不清,程序不当,属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评析及结果〕本案审理中,南通医学院附属医院经阅读原始x片后出具伤残病情鉴定书,印象为继发脊柱退行性变。法院法医经活体检查作出法医鉴定书,认为“黄某T8-11椎体压缩性骨折诊断不能成立”。最后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黄某在本职工作中被棉纱包击倒在地的事实存在,当天至医院就诊的事实亦存在,但其就诊的门诊病历并不是《工伤保险条例》中所指的“诊断书”;在门诊病历记载与X摄片报告单表述不一致的情况下,被告劳保局以函的形式作出工伤决定,且只有结论并无事实、理由的表述,与依法行政原则相悖;在法定期限又未以书面形式告知双方当事人,侵犯了当事人的知情权,显属程序不当。为了保护企业及职工合法权益,严肃工伤申报程序,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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